台中市私立僑泰高級中學

僑泰高中部偏鄉教育營籌備委員會組織章程

民國113.02.15制定,首屆創立

民國113.02.16首屆委員上任並通過章程

民國114.04.17經委員共同同意後修訂

民國114.11.08修改後經委員共同同意修訂

第一章 總則

第 1 條 (背景)

為順利在每年,於高中部舉辦教育志工營隊,為此訂定本章程,確保實施順利提升效能。


第 2 條 (目的)

為統籌辦理營隊之一切事項,設立僑泰高中部偏鄉教育營籌備委員會,以下簡稱籌委會。


第 3 條

相關名詞說明:

一.籌委會:負責營隊籌組之指導老師、顧問及委員,共七名。

二.營隊:籌委會轄下之單位,由本委會共同任命營隊總召、副總召,並授權總召籌組營隊。

三.前屆:本屆往前回推一屆。

四.糾正:針對事務提出更佳之解決方案,並以落實。

五.共同任命:需要全體委員同意之。


第二章 籌委會

第 4 條 (任務)

本委會任務如下:

一.訂定、變更、執行章程

二.任命營隊總召及副總召籌組營隊。

三.任免營隊成員。

四.監督並糾正營隊辦理。

五.提供專業意見及經驗指導,確保營隊籌組、辦理過程順利。

六.審查預算及決算。

七.協助資源整合。

八.召開委員大會、臨時會議。


第 5 條(編制)

1.本委會設有指導老師兩名、顧問一名、執行委員三名、遴選委員一名,共七名,任期一年,並轄下營隊一單位,均為無給職。

2.委員任期與營隊屆期相同。


第 6 條(指導老師)

1.由高中部科主任擔任之,監督、糾正會務,並視為學校代表。

2.其餘指導老師由高中部科主任任命高中部教師,共同監督、糾正會務,並提供專業意見。


第 7 條(顧問)

1.對外代表本會並主持會議

2.顧問由營隊前屆總召擔任。

3.主要提供活動規劃、行政運作及安全管理等建議。

4.不具行政決策權。

5.只針對該屆總召下達建議指示,不對其他幹部下達建議指示。


第 8 條(執委)

執行委員由營隊現任總召一名、副總召兩名,共三名擔任之,共同推動營隊及籌委會執行順利及提供專業經驗。


第 9 條(選委)

遴選委員需具有專業長才或從事過志工服務等經歷,可提供意見想法,由執行委員 推派一名人選,提請籌委會同意。


第 10 條(出缺)

顧問從缺時,則由執行委員推派一名前屆之人選,並共同任命。其他委員若從缺, 則按照產生辦法推選並共同任命,若無法產生則從缺至下一屆籌員會。


第 11 條(罷免)

除指導老師外,若其他委員、顧問若有失職、違規之情況,經籌委會共同決議是否罷免,出席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出席,需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票,才可罷免之,採四捨五入之。


第 12 條(開會)

以下例會需例行招開:

一.十一月委員大會

  • I.任命執行委員、遴選委員及顧問,新舊委員交接。
  • II.帳本清點,財務報告。
  • III.其他。

二.六月委員大會

  • I.行前報告。
  • II.其他。


第 13 條(專款)

1.營隊出隊結束後所剩餘額由本委會接管,將緊急預備金補足至一萬元,其餘做為下一屆基金使用。

2.專款至於高中部暫時保管,若需動用專款,則需所有委員同意才得動用。


第三章 營隊

第 14 條(從屬)

1.本營籌備委員會為最高指導單位,對營隊運作具有監督與建議之權限。

2.籌備委員會僅針對總召進行指導與溝通,其他幹部不得直接受籌委會指示。

3.總召為營隊最高執行負責人,負責承接籌委會指導並指揮各組幹部執行營務。

4.各組幹部應依總召之指示執行職責,不得逕行向籌委會報告或請示。

5.營隊一切事物由總召統籌,每個月向籌委會報告。


第 15 條(總召)

1.統籌營隊籌辦一切事宜,營隊的最高行政負責人,受本委會監督。

2.執行委員共同推派總召與副總召人選,並經所有委員共同任命之。

3.總召必須為二年級,副總召年紀與人數則不受限制。

4.若總召從缺,原則上由副總召替補,顧問得視情況,任命新的總召,並報請所有委員備查至任期結束。

5.總召任期為一屆,不得連選連任。

6.若總召明顯不適任,其影響營隊整體利益,由任意營隊人員向顧問提出罷免案,提出人員需達三分之一以上,並以紙本簽署交由顧問,出席投票需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票,才可罷免之,採四捨五入之,經同意後,由顧問罷免總召。


第 16-1 條(編制)

1.營隊幹部除總召一名、副總召兩名外,設總務長一名、公關長一名、美宣長一名、醫療組長一名、活動長一名,課程組組長一名、隊輔組組長一名、培訓組組長一名,共十一名幹部,並設立課程組、隊輔組、培訓組、活動組、醫療組。

2.營隊組別與幹部得經顧問同意後,做人數與組別的變動。

3.幹部無任期保障


第 16-2 條(同意權)

幹部需由總召提請顧問同意後任命,並報告於籌委會。


第 17 條(成員)

1.僅限高中、高職部,各年級學生。

2.總召、副總召需於十一月前彙整成員之班級、座號、姓名、學號、生日、身份證字號、手機號碼、電子郵件、緊急聯絡人、緊急聯絡人電話、住家地址、組別、職位等相關個資,並造冊提供籌委會。


第 18-1 條(財產)

1.由總務長統籌營隊財產管理。

2.非金錢財產也須造冊管理。

3.帳目部分最少須包括日期、金額、來源、經手人、支付方式、對方帳戶、餘額、備註等細項,並每個月向籌委會顧問以書面方式報告經費收支狀況。

4.財產之運用,其報帳、申請相關要點,由營隊自行定之,然必須經由總召、副總召、總務長、申請人簽核才可動用。

5.財產使用根據預算書嚴格執行。

6.財產所有權為籌委會,依民法寄託契約,寄託營隊總務長管理,其契約細項由營隊自行訂之。

7.營隊屆期結束前,經總務長決算,決算報告由營隊幹部共同簽章,將剩餘款項與決算報告移交顧問。


第 18-2 條(預算)

1.營隊出隊之預算應在出隊前四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報至本委會主席,預算須由所有籌委會成員簽章同意後才可動用經費。

2.若預算同意後有變動,需另外提交報告至籌委會主席複查同意。


第 18-3 條(緊急預備金)

緊急預備金之動用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

一、提出申請:

各組於發生突發或臨時支出時,應由該組組長填具「緊急支用申請單」,並說明事由及預估金額。

二、核准權限:

  • I.申請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,由總務組組長簽核。
  • II.申請金額新台幣五千元以上,須經總務長以及總召簽核。

三、公告程序:

申請經總務長初步審查後,應於線上群組公布支用事項,若公布後三日內無異議,即視為同意動用。

四、異議處理:

  • (一) 公告期間若有人員提出異議,應於三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總召提出說明。
  • (二) 總召應於收到異議後三日內召開臨時會議,由總召、總務長及相關組長共同討論決議是否准予動用。
  • (三) 經會議決議後,結果應立即公告,並依決議結果辦理支用或撤回。

五、支用與紀錄:

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經決議通過者,由總務長依核定金額發放現金,並登錄支用日期、金額及用途。


第 19 條(教案)

1.營隊課程設計需撰寫教案,教案格式由籌委會訂之。

2.教案經過營隊內部流程後,須於出隊前五個月向籌委會提出教案,並經顧問同意後,方可實行本教案內容。


第 20 條(活動)

1.營隊活動需請活動長以紙本形式,說明五天所有活動之內容、流程及相關細項。

2.紙本報告須在出隊前五個月提交報告至本委會,並經顧問同意後,方可實施本活動。


第 21 條(開除)

授權總召在成員不願配合、失職、態度不佳、違反校規等等類似情況下,可向籌委會顧問提請開除,由籌委會成員簽核同意。


第 22 條(保密義務)

1.營隊所有幹部及成員,對於營隊之籌備內容、活動計畫、進度討論、財務資料及內部決策,均負有保密義務。

2.未經總召同意,不得對外洩漏、傳播、公開或散布任何尚未對外公告之資訊。

3.若有違反保密義務者,得經幹部會議決議,予以警告、停權或免職處分。

4.涉及重大損害者,得追究相關責任。


第 23 條 (退出)

1.請以紙本或以電子檔向幹部提出申請,內容需包含個人資料、退出申請之原因。

2.凡未按規定程序或未經批准而擅自退出、缺席核心活動、或在營隊活動期間無故離隊者,均視為「無故退出」。


第 23-1 條(後果與責任)

對於無故退出者,營隊保留採取以下措施的權利:

1.資格取消:立即取消其營隊成員資格。

2.費用不退:已繳納的報名費、活動費或其他相關費用,概不退還。

3.追究責任:如因無故退出導致營隊產生額外損失(如需賠償合作單位、影響活動進度等),營隊有權要求該成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
4.紀錄留存:該行為將列入紀錄,未來申請參與本組織或其相關活動時,紀錄留存:該行為將列入紀錄,未來申請參與本組織或其相關活動時,營隊得依情節決定是否予以限制或拒絕。營隊得依情節決定是否予以限制或拒絕。

5.懲處通報:營隊得將相關情況通報學校或指導單位,依學校規章進行議處。


第 23-2 條 (特殊情況與豁免)

若成員因不可抗力之因素(如突發重病、家庭變故等)導致無法繼續參與,應及時提供有效證明文件,經營隊管理層核實批准後,可視為正當退出,並可能酌情處理相關費用或責任。


第四章 附則

第 24 條(修正)

本組織章程修改、新增,由總召提出修正案並報請籌委會共同同意。


第 25 條(實施)

本章程公布後3日生效。


第 26 條(細項)

本章程未規定之細節,由籌委會或營隊訂定。


第 27 條(解散)

1.籌委會、營隊解散,經所有委員共同同意後,提請顧問宣布解散。

2.解散後,剩餘財產由主席代表,全數捐贈受社會信任之社福單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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